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除适用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外,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