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双方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