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