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八十九条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