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