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