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宣读鉴定意见;

宣读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