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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十三章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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