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节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