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