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八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