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八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