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八十二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