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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八章

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调解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第九十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第九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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