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被引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