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被引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