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