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