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