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二百零七条 目录 第二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