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二百零七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章 目录 第二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