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二百零九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