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