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被引用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6. 第一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