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16.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16. 16. 外国当事人作为原告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身份证明,证明材料应符合我国法律要求的形式。拒不提供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已经受理的,可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供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15. 目录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