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