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