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