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四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