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四十三条 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四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 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