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