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