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