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