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