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