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