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条 申请人撤回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撤回申请,写明植物品种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