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登记。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