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之后,又向外国申请品种权的,可以请求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