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申请品种权或者要求优先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国籍证明;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优先权和其他与品种权有关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