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保藏机构或者测试机构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据。

保藏机构或者测试机构对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经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并报告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报告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