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不能满足测试或者检测需要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交。 申请人三次补交繁殖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