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应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保藏机构或者测试机构不予接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