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送交繁殖材料。送交种子的,申请人应当送至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保藏机构;送交无性繁殖材料的,申请人应当送至植物新品种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申请人逾期不送交繁殖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