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 第三条 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第四条 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