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 毁坏城镇和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树木的,毁坏一株要栽活三株,或者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