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领导不力,经营管理不善,给林业生产造成损失的。

违反林业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使森林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木材严重浪费的。

不按国家规定进行采伐和更新的。

挪用育林基金的。

弄虚作假,虚报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