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按照贡献大小,由国家或者各级革命委员会,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在林业基层工作十五年以上,热爱林业事业,成绩显著的。
在林业生产、教学和科学研究上,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革新的。
坚守生产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完成林业生产任务成绩优异的。
模范地执行林业政策法令,同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扑救森林火灾,英勇顽强,奋不顾身,事迹突出的。
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在林业基层工作十五年以上,热爱林业事业,成绩显著的。
在林业生产、教学和科学研究上,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革新的。
坚守生产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完成林业生产任务成绩优异的。
模范地执行林业政策法令,同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扑救森林火灾,英勇顽强,奋不顾身,事迹突出的。
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