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按照贡献大小,由国家或者各级革命委员会,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认真贯彻执行林业方针政策,连续三年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保护森林成绩显著或者连续三年无森林火灾的。
育苗产量高、质量好、成本低,连续三年完成任务的。
造林投资少、质量高、速度快,提前完成全部造林绿化任务的。
适时抚育林木,积极改造低产林,促进林木速生丰产,成绩显著的。
坚持合理采伐,及时更新,成绩显著的。
积极发展综合利用,节约木材,不断提高木材利用率,成绩显著的。
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