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 各级革命委员会,对宜林荒山荒地,要做出规划,限期造林。在限期内没有完成造林而无正当理由的,国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国家安排造林,林木的收益归造林单位所有。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