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各级革命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制定规划,限期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全国森林覆盖面积要达到百分之三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都要计算森林覆盖面积,山区县一般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丘陵区县一般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平原区县一般达到百分之十以上。
在农业和牧业区,在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地区,在铁路、公路两旁,在河渠两侧、水库周围、海岸和湖边,营造各种防护林。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新的用材林和经济林基地。少林的省、自治区,必须限期做到木材自给。
凡是有条件的生产大队、生产队,都要根据实际需要营造薪炭林。
有条件的城市和工矿区,按照平均每人不少于五平方米绿化面积的要求,营造园林和环境保护林。
植树造林要严格执行技术规程,保证成活成林。大面积的造林、更新,要注意更换树种和营造混交林。